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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案例對「在家自學」的家長有甚麼啟示?

余惠萍


少年輕生、家長呼籲取消TSA、教授為升中兒子籌謀gap year,種種現象都是呼喊對教育制度的不滿。呼喊無效,便要出逃。輕生是消極而極端的行為,入讀國際學校是妥協,更積極的做法是「在家自學」。但香港的《教育條例》明列「強迫入學令」,家長要幫助孩子逃離「公共教育」的「魔掌」,便要「鋌而走險」觸犯刑法,香港曾有兩起案件,都無功而還。

以下介紹的美國案例是家長「以身試法」,不僅成功,還為全球的家長確立了《人權法案》賦予他們的教育選擇權。

案情:威斯康辛州法例規定家長要送子女上學直到16歲。三位家長拒絕將完成第八班(約本地的中二級)的14及15歲的子女送上高中。威州法院判定三人有罪,各罰美金五元。答辯人不服,上訴到威州最高法院。該院認為案情牽涉對國家憲法的詮釋,超越他們的管轄範圍,所以將之移審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2年審結。

為甚麼三位家長就算觸犯刑法也堅持不讓他們入讀高中?為甚麼堅持不交象徵性罰款,而要花費精力時間金錢打官司到聯邦最高法院?答辯人認為威州的強迫入學令侵犯了美國憲法賦予他們行使自由的權利,即成文法規侵犯了國家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國家行政機關欺負人民,人民依據憲法反抗。

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4判三位家長勝訴。就像優秀的辯論隊一樣,三位在法庭提出不能駁倒的四段論證。首先,主流高中設定的教學目標完全與他們的小社會期望完全相反,無從妥協。前者強調:智性及科學的成就、卓越、競爭、俗世的成功、融入社會。他們強調:從實務中學習、追求「美好」生活而非智性生活、崇尚智慧而非技術知識、社區福利共享而非個體競爭、個體要與俗世社會隔離而非融入。

第二,前者在課程設計及學校的環境氛圍中,並無傳遞他們的價值。第三,他們同意子弟需擁有讀寫算的基礎知識,讓他們讀到《聖經》,成為好農夫和公民,以便能與大社會的公民在日常事務共處。而基礎教育已能滿足他們存在於大社會的需要。最後,國家透過法律強迫他們入讀高中,這不單止對Amish【註】孩子的心理產生傷害,甚而會導致整個教派的滅絕。

三位答辯人都是教育和宗教範疇的專家,各層法院都認為以上的說法和推論是無可爭議的。更重要的是,他們提供數據資料,證實這教派由歐洲移入美國本土已有三百多年,紀錄極端良好,自給自足,按時按額交稅,全都是守法的公民。雖然與大社會隔離,但與其他公民相安無事。既然如此,行政機關的法規的確是侵犯了憲法賦予他們選擇的自由了。國家的確是違憲了!

當年法庭的判決讓「在家自學」遍地開花,與主流教育平行存在。今天香港已有家長組織稱為「教育大同」,他們定期舉辦論壇,出版刊物。看來會漸成風氣,教育同工要如何面對這新趨勢?

而這案例亦教懂我們在普通法的體制內,人民如何可以依據憲法對抗行政機關以保衛自己的權利。

註:網上搜尋Wisconsin v. Yoder,有案例的詳盡資料。Amish是從歐洲移民到北美洲的小教派;教育大同,均可上網搜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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